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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黃思銘 日前,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反訴被告)郭國松訴被告(反訴原告)方是民(即方舟子)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郭國松、反訴原告方舟子的全部反訴請求。
  原告郭國松訴稱,2011年3月21日,其任執行總編輯的《法治周末》計劃報道方舟子涉嫌抄襲新聞。方舟子在微博上污衊包括原告在內的多名人士,煽動粉絲對原告謾罵和人身攻擊。郭國松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停止侵權,刪除微博相關內容,並登報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被告方舟子反訴稱:郭國松在組織採編報道時對反訴人名譽權構成重大損害。後在其微博上發表誹謗、侮辱反訴人的言論,構成侵權。要求判令郭國松刪除其微博相關信息,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微博言論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方舟子的幾篇涉案微博是針對相關報道作出其意見表達,雖措辭略顯尖銳,但仍屬評論自由的範疇。關於新語絲網頁中將郭國松認定為中國不良記者,並指控其造謠、誣陷,該行為系新語絲網站所為,郭國松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系方舟子的個人行為,故不予處理。
  結合雙方的公眾人物身份、爭議的背景情況、語境的整體理解等方面,法院認為方舟子的負面評價達不到侮辱、誹謗程度,不認定為侵權。同理,郭國松的負面評價同樣達不到侮辱、誹謗程度,亦不認定為侵權。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決書中,法官還對郭、方二人進行了教育,稱在面對他人質疑時,應多一些寬容和豁達,少一些刻薄和嘲諷,努力為網絡、為社會傳播更多正能量。  (原標題:郭國松方舟子互訴 名譽侵權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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