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 吳亞東 通訊員 陳立烽 9月26日,福建省龍岩市中級法院對原龍岩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吳振華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吳振華在擔任長汀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龍岩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龍岩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國有企業改製承包、企業爭取技改補助資金、協調水泥廠關閉時間等事項上,為龍岩卓龍鋼鐵有限公司、龍岩卓鷹制鐵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福建省麒麟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184.3萬元、港幣4萬元、價值2萬元購物卡,共計摺合人民幣190.541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振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摺合人民幣190.541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吳振華在“兩規”期間,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收受張某賄賂42.2萬元的事實,還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原標題:原龍岩市發改委主任受賄一審被判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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