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轎車停在成都一家酒店門口的公共道路上後入住該酒店。第二天,該男子車輛被偷,但酒店不予賠償。此後,該男子將酒店告上法庭。金牛法院認為,酒店有看護義務,遂判決酒店承擔3成責任。酒店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成都中院二審認為酒店僅承擔2成責任,判決酒店賠償該男子近6萬元。
  去年4月12日16時許,李某將一輛黑色本田轎車停在成都時代金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金宇公司)一家分公司的店門前的公共街道上,入住該酒店。次日凌晨6時許,李某發現停在門口的車輛被盜,立即報警。此前,李某停車時沒有向酒店交押行駛證等有效憑證,沒有領取停車牌,酒店也沒有收取停車費,但事發當日,酒店在其側面擺放了“免費停車”的燈箱廣告。
  金牛法院認為,酒店設置燈箱廣告是為了招攬顧客,因而免費停車服務是屬於酒店的住宿服務。雖然李某將車停在了酒店門前的公共街道上,但酒店仍負有保護看管義務,但在此案中酒店存在看護不當。由於酒店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由金宇公司承擔責任。李某本身也有過錯,應當承擔車輛損失29萬多元的70%,金宇公司承擔30%,判決金宇公司賠李某近9萬元。
  宣判後,金宇公司提起上訴。成都中院認為,李某沒有將車交給酒店,也沒有將車停放在專用停車場,對車輛被盜負有主要過錯,認定其承擔80%的責任。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原標題:酒店看護不當擔兩成責任賠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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